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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令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4-02-13 12:36:21 打印 字号: | |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向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下列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

  如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将依法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已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的,限制高消费令自动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01月23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yaoducourt